为扎实推进全县农房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明晰农村不动产产权归属,切实维护农牧民群众不动产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州农村确权登记工作部署,坚持“发新废旧”原则,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我县范围内已经完成农房宅基地确权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此前核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同步失效。权属以不动产登记簿以及新版《不动产权证书》记载内容为准。
二、不动产登记机构在颁发新证过程中收回的旧权属证书,依法办理注销手续;证书遗失、灭失或者持有人拒不上交原件的,依据本通告统一公告废止,不再具有法定效力。
三、暂未完成农房宅基地确权登记、尚未换发不动产权证书的宗地,原有合法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各乡镇、村(社区)要积极引导群众配合权籍调查、现场指界、资料收集等确权工作,做到应登尽登。
四、已废止、已失效的各类旧权属证书,不能作为不动产交易、审批、补偿、抵押等事项的有效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信已废止、已失效证书办理相关手续。违规使用作废证书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五、群众如需查询登记相关信息,可前往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经办窗口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如对确权登记及证书废止事项存在异议,可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小金县自然资源局书面反映。
特此通告。
小金县人民政府
2026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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