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传真:0837-2781826。
通讯地址: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小金生态环境局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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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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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关于四川省小金县崇德沟山洪沟治理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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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环审批〔2026〕2号 |
2026年7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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