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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

发布时间:2026-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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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现将小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两起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公示。

一、小住建罚〔2026〕第1号

被处罚人:四川锐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云浩

地址:四川省阿坝州茂县凤仪镇滨河路东侧(滨江小区)5F101

违法事实:该公司承建的小金县智能化粮油储备库建设项目,将建筑垃圾交给砖厂处置。

处罚依据: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

处罚决定:处0.8万元整(捌仟元整)罚款;同时责令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天内改正违法行为。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2026616

作出处罚决定机关:小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章)

二、小住建罚〔2026〕第2号

被处罚人:阿坝付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国

地址:四川省阿坝州茂县凤仪镇粮苑小区12单元2-1

违法事实:该公司承建的小金县美兴镇石灰街市政道路建设项目,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处置。

处罚依据: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

处罚决定:处0.8万元整(捌仟元整)罚款;同时责令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天内改正违法行为。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202673

作出处罚决定机关:小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章)

三、履行方式和救济途径

上述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小金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地址:小金县江西路。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上述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小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小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处罚决定书_小住建罚1-2号(1)

小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9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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