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府办发〔2020〕1号
小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小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省州驻县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小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小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8日
小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8日印
附件
小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阿坝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结合阿坝州实际制订本预案。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其中,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邻近县,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3.涉及多个邻近县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县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县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6.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领导小组
组长:姚奇杰 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杨 健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孙 燕 县政府副县长
成员:王金贵 县卫健局党组书记、局长
杨茂才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段炳文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徐 荣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朱壹军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杜育林 县教育局副局长
廖乾皓 县财政局副局长
刘全贵 县卫健局副局长
张 琴 县疾控中心主任
田景红 县人民医院院长
王清德 县中藏医院院长
马明芳 县妇幼保健院院长
秦小川 县卫生执法所副所长
李德军 县卫健局办公室副主任
21个卫生院院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卫健局,由王金贵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刘全贵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三、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卫健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单位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三)依法规范,措施果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各医疗卫生单位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四)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科技保障。各有关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五)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应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执法监督按照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负责开展重点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二)预警。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
(三)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有关单位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营业医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处置情况。超出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级提供指导和支持。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一)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有关单位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在学校、区域性或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事发地之外的卫生单位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应急反应措施
县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可以在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交通、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要按照有关规定作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治: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3.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4.督导检查: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5.制订技术标准和规范:卫生行政部门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及时开展相应的学习和培训工作。
6.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7.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控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地方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分送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技术培训:负责全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培训。
卫生执法监督机构
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六、善后处理
(一)后期评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卫生行政部门在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二)奖励。卫生行政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三)责任。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七、技术保障
(一)信息系统。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二)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加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的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建立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报送系统;改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三)卫生执法监督体系。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四)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按照“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并加强管理和培训。
(五)演练。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八、物资保障
(一)物资储备。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二)通信与交通保障。各级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三)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九、附则
名词术语
1.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2.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3.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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