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金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
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 38UXJ20171704 川环法 小金 罚字〔2017〕4号
被处罚者: 四川立业电子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32276674234908
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翟广平 职务 董事长
地 址: 小金县美兴镇
违法事实:
四川立业电子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的规定:2017年5月31日,阿坝州环境监测中心站工作人员对四川立业电子有限公司进行例行检查,并对该公司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末端排口进行取样监测。6月23日,小金县环林局收到四川立业电子有限公司废水监测结果表,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排放废水中总磷浓度超标。因此,可以认定为“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行为成立。
违反法律:
四川立业电站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的规定”的规定。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四川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对于该条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
我局于2017年6月26日以《环境行政处罚告知书》(川环法小金罚告字〔2017〕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及申请时限,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此权利。
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4265.28元(大写:肆仟贰佰陆拾伍元贰角捌分整)。
履行方式:
你公司自收到环境行政处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小金县支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
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小金县人民政府或阿坝州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小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盖章)
2017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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