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发展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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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小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管理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各族人民在漫长的社会历史实践中,发挥聪明才智创造并传承下来的宝贵的精神文化财富,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发展的根基和力量源泉,也是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基石。保护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培育和弘扬民族精神,增强各族人民的凝聚力和向心力,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小金县境内有汉、藏、回等多个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各民族形成了相互依承,共同发展的关系,创造了丰富多彩、特色鲜明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为丰富和发展中华民族文化作出了贡献。尽管我县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中做了许多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认识不足、重视不够、保护机制不完备、缺乏法制保障等诸多原因,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形势,主要表现为:

1.许多传统技能和民间艺术后继乏人,面临失传危险;

2.一些独特的语言、文字和习俗已经或者正在消失;

3.大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实物和资料得不到妥善保护;

4.珍贵实物、资料流失情况十分严重;

5.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人员匮乏;

6.保护经费不足。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不可再生性,一旦遭受破坏,就将永远消亡。

因此,加强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时抢救和有效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我州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增强民族团结,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进小金与省、州、国内乃至国际的文化联系和经济交流,制定《管理办法》十分必要。

二、《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及起草经过

(一)主要内容:《管理办法》包含总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41条。

(二)起草经过:我局领导班子在广泛调查研究和论证的基础上,将制定《管理办法》纳入了部门工作计划,成立了《管理办法》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启动了《管理办法》的调研和起草工作。

为了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管理办法》起草工作,充分借鉴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工作的成功经验和成果,扎实推进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工作,局分管负责人带领文化股、各乡镇文化站站长等非遗工作负责同志和具体负责《管理办法》起草工作的人员,赴壤塘县实地进行了学习考察。通过学习考察,并根据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际以及保护管理工作的现状,形成了办法初稿。

办法初稿形成后,召开了各方面专家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并将初稿发至18个乡镇综合文化站非遗保护工作者及部分非遗传承人手中,请他们详细审读并反馈意见建议。经统计所有的反馈意见表,所有参与的审读人均一致认可此办法,赞成早日在全县实施,专家老师还对《管理办法》中文字、标点的规范使用提出了宝贵的修改建议。同时,在方正电子系统和小金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广泛征集各单位及社会广大群众意见。征求过程中,小金县财政局提出以下修改建议: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三十三条第(二)点中“本级财政每年预算:非遗工作经费10万元,县级非遗传承人补助10万元,非遗传承奖励及非遗产品开发、推广等项目经费50万元;预算资金按照实际工作开展情况每年动态调整”建议提供上级政策文件,如无上级政策文件,财政局根据当年年初预算财力情况予以预算。文体旅游局已采纳该意见。

在广泛听取各单位、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全县非遗保护工作者和社会广大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再次修改后,形成了《管理办法》送审稿。

三、《管理办法》制定依据及有关情况说明

(一)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和保护范围

对那些具有民族民间特性的、具有较高的历史、科学、文化和社会价值并流传至今的无形文化遗产,国际上的称呼各有不同。在我国长期以来也有着“民间文学艺术”、“民族民间文化”(或“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等多种约定俗成的概念或说法。虽然这些概念各异,但其对象的性质是一致的,就是指那些依附个人、群体存在的非物质形态化的文化遗产,如传统口传文学及语言、表演艺术、工艺技能、民俗节庆等等。这些文化遗产与世代传承的民族民间文化的技艺者、表演者、知识者密切相关,它的最大特点就是不脱离特定民族、群体现存的特殊生活生产方式本身,是其生活生产方式的组成形式,是民族个性、民族审美的活的显现。随着国务院《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的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词已逐渐被广泛接受,成为一个相对统一和权威性的概念。因此,《管理办法》的名称使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

国务院《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对象范围划定了六大类:

1.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主要指在民族民间流传的口传文学、诗歌、神话、故事、传说、谣谚以及濒危的语言等;

2.传统表演艺术:主要指在民族民间流传的音乐、舞蹈、戏曲等;

3.民俗活动、礼仪、节庆:主要指反映某一民族或区域习惯风俗的重要礼仪、节日、庆典活动、游艺活动等;

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主要指天文、地理、自然、人文、医药等;

5.传统手工艺技能:主要指世代相传、技艺精湛、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区特色的传统工艺美术手工技艺,传统生产、制作技艺等;

6.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主要指集中体现或展现某种特定文化传统的区域、场所如文化生态保护区等。从实际情况看,这些对象和表现形式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重要和主要的组成部分,特别是其中口传文学及语言、传统表演艺术、传统手工艺及民俗礼仪节庆等,已为各界一致认可,也与国际上的基本认识相一致。

因此,《管理办法》第七条按照国务院划定的六大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作了规定。

(二)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需要把握的几个原则

《管理办法》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并参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了应当注意把握的几个原则:一是抢救保护的原则,特别是强调了加强对原生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和保护;二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以政府行为为主的原则,明确了政府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中的组织、管理、保障等职责,并强调要充分发挥政府以及政策的引导和促进作用;三是收集、整理、研究与展示相结合的原则,使保护工作与发展工作相互促进,相互推动;四是保护与开发利用相结合的原则,强调在保护的基础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合理有效地开发利用,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三)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标准

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标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序化、规范化的前提和基础。建立这一标准必须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特点、性质和我国的社会实际出发。

1.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整个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文化遗产共有的性质和特点。因而它也适用于一般文化遗产的基本评定标准。在我国现行的文物保护法中,对文物的评定标准已有明确的规定,即“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所谓历史价值,是指文化遗产是一定历史时期人类社会活动的产物,是当时历史的具体而真实的实物见证,是历史文化的重要载体。所谓艺术价值,是指文化遗产所体现出来的人类的审美意识和艺术创造性,它反映了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文化艺术传统和历史。只有在继承和发展优秀的艺术成果的基础上,才能保持文化艺术的绵绵不绝。所谓科学价值,是指文化遗产所反映出的科学、技术的水平。任何文化遗产都是人们在当时所掌握的技术条件下创造出来的,因而直接反映着文物创造者认识自然、利用自然的程度,反映着当时的科学技术与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因此,这三个标准也是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标准。

2.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活”文化,其区别于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特点就是依附于特定民族、群体、区域或个体存在,并流传至今。因此,它比物质文化遗产更具有脆弱性、濒危性。它所体现出来的价值更多的是一种现存性,对体现本民族、群体的文化特征具有真实的、承续的意义。因而它的认定标准应当与其保持、发展、传承的特定对象和环境相联系。

3.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是特定民族、群体的“活”文化,具有“社会性”。这种“社会性”内容繁杂宽泛,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良莠交错的问题。因此,宣传、弘扬、传承和振兴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进步,应成为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标准的一个重要原则。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中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评定提出了六条具体标准。参照这些标准,《管理办法》第七条、二十条、二十二条规定了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及代表性传承人的具体评审标准。

(四)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式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相比,在保护的手段、方式上既有相同之处,也有很大的差异性。对一切文化遗产而言,“保护”的首要意义就是“保存”,即采取各种措施有效地将其物质形态保存下来,使之永续存在。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依附于个体的人、群体或特定区域或空间而存在的基本特性,除了需要收集整理保存那些物质性的载体、或通过记录等手段将其物质形态化外,更重要的是通过宣传、弘扬、传承等手段使之得以延续和发展。因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整理建档(包括研究),二是保存管理,三是传承弘扬。而保存和传承则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最根本的两种方式。因此,《管理办法》突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并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作了规定。

(五)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经费保障和工作机制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也是各级人民政府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这项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不仅需要将其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并将其保护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外,还需要各级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的通力合作,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才能将保护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因此,《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经费保障以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作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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