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府办发〔2024〕6号
小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小金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省州驻县单位:
经十五届县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将《小金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按照责任分工、抓好落实。
小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2日
小金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有关部署,针对巩固衔接过渡期新情况、新要求,切实加强中央、省级、州级和县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根据财政部等6部门《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农〔2022〕14号)、四川省财政厅等7部门《关于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川财农〔2022〕61号)、《阿坝州中央、省级和州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阿州财农〔2021〕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修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衔接资金是指中央、省、州财政专项补助我县和县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资金。
第三条 衔接资金应当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的总体目标、任务和要求,统筹安排使用,形成有效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第二章 预算安排与分配
第四条 按照过渡期内“保持财政支持政策总体稳定”要求,县级财政依据全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任务需要以及财力状况,加大衔接资金投入力度,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衔接资金,保持资金投入总体稳定。
第五条 财政衔接资金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需要,紧扣中央、省级、州级衔接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结合本县实际统筹安排使用。
第六条 衔接资金安排使用,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目标安排项目资金计划。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衔接资金使用要突出支持重点群体、突出重点内容和关键环节,衔接资金使用范围,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优先保障到人到户项目资金需求,可安排家庭种植业、家庭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农业产业服务、农旅结合和农产品销售等产业发展所需的种苗、场地、设施设备、必要的田间基础设施及生产奖补,以及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部门预算安排。
2.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对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
3.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铁路、公路和水运(路)交通补助。采取就业帮扶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可适当安排资金用于组织稳定脱贫人口(含监测帮扶对象)就业岗位。支持开展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就业创业培训,可对聘用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达到一定数量的企业予以适当奖补。对吸引脱贫劳动力就业较多、带动带领脱贫劳动力发展较好的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根据吸引和带动带领脱贫劳动力就业增收情况,可给予适当奖补。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特色优势农业全产业链发展。支持农业品种培优,推进建设绿色化、标准化、信息化和旱涝保收、能排能灌、宜机作业的种养产业基地。统筹发展农产品初加工、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加工。推进农产品田头市场、仓储、保鲜、冷链物流等流通设施建设,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一二三产业和农旅文产业融合发展,拓展农业功能价值。支持农产品品牌打造,开展品牌营销和宣传。支持脱贫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支持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和四川省“10+3”及阿坝州“6+N”、小金县“5+N”农业产业体系建设,支持脱贫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发展壮大特色优势农业产业,推动农业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农业农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生产经营主体申报衔接资金项目,一律不得由中介机构直接代理,一律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污水处理管网建设及运行维护,以及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衔接资金支持的村内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不得与其他渠道安排的资金重复和超标准使用。
3.支持实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建设、民族手工业等特色产业发展、困难群众饮用低氟边销茶、以工代赈项目,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发展、农村脱贫残疾人巩固提升项目。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八条 在安排衔接资金时要兼顾脱贫人口和非贫困人口、脱贫村和非贫困村,推动均衡发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县级可统筹安排到县的省级、州级衔接资金和不超过30%的中央到县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
第九条 县级可根据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从分配到县的中央、省、州级衔接资金中分别不超过1%和县级财政衔接补助资金中不超过60%列支项目管理费用,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统筹解决。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可行性研究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脱贫县统筹整合的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费按照整合后的相关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县级相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从衔接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统筹安排。
第十条 衔接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欠发达国有农场、国有林场棚户(危旧房)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和垫资;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有明确的资金来源渠道、补助标准和筹资责任的项目,不得重复和超标准安排;
(九)其他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无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 继续按规定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脱贫县,对整合到县衔接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按照统筹整合试点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县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在规定的时间内下达资金。
县级财政部门在收到衔接资金后,60日内将资金预算下达到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 县级各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衔接资金,依据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结余资金由县级统筹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相关支出。
第十四条 县级各部门要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项目启动时,可预拨部分启动资金,预拨比例根据合同约定或视项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按照项目进度拨付资金。项目完工后,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衔接资金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使用或承担衔接资金项目建设的实施单位,根据项目立项批复或实施方案批复、实施合同或协议书、项目施工进度等,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有效报账凭据,按规定程序申请资金,资金应支付给最终收款人,严禁违规将资金支付到实有资金账户。不得违规开设的资金过渡账户,以过渡账户违规管理乡村振兴专项资金。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十六条 与衔接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衔接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县级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下达资金,指导乡镇及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
(二)县乡村振兴局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按程序报审。乡村振兴局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审定的分配建议方案下达资金。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选择,且符合本细则要求。
(三)县乡村振兴局要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做到资金到位即可实施。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资金。
(四)衔接资金使用管理部门要根据各自分工履行管理职责,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日常管理、检查验收,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审核实施主体提供的报账凭证,签署审查意见等,建立资金台账并对所提供凭证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七条 衔接资金实行绩效管理和动态监控,资金使用坚持“先设定绩效目标,后申请相关预算”及“谁支出、谁填报、谁负责”的原则,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履行绩效管理主体责任。
第十八条 资金使用单位依据绩效目标在项目预算执行终了30日内开展绩效自评,填报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未完成目标的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并将绩效自评结果及时报送县乡村振兴局和县财政局。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全面落实公开公示制度,中、省、州、县衔接资金分配结果一律公开,乡、村两级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一律公告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按照“谁分配、谁公开,谁使用、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原则,采取分级分类的形式公告公示。
(一)县级在收到上级下达资金后60日内,对资金安排等情况在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公告公示。
(二)项目实施乡(镇)、行政村和其他项目实施单位在收到县级下达资金后10日内,对项目名称、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补助标准等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示栏或以广播、手机信息等形式公告公示;项目竣工后10日内,对项目完成情况公告公示。
第二十条 各主管部门配合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从项目库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财政支持贫困村微小型项目由村级组织自建自营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办库〔2019〕75号)规定,以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促进更多农村低收入群众参与乡村建设、共享发展成果。
第二十一条 项目计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项目实施主体必须按照本年度县政府批复的项目规划进行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调整和改变项目规划或实施方案。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或变更的必须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资金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全面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切实加强衔接资金项目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统筹整合的衔接资金,脱贫县不再单独编制年度项目实施方案,按照统筹整合试点政策要求编制、审核和报备年度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方案。
第二十四条 县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和财政部四川监管局等部门,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监督和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县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完善资金监管制度,探索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建立信息共享和成果互认机制,提高监管效率。创新监管方式,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和动态监控等平台,全面加强衔接资金监管。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公众、第三方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监督,构建常态化、多元化和公开、公平、公正的监督体系。
第二十六条 县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小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小金县中央、省级和州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小府办发〔2021〕33号)同时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