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府办规〔2025〕1号
小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小金县野生动植物保护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小金县野生动植物保护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小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26日
小金县野生动植物保护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人民群众支持、参与野生动植物保护的积极性,鼓励公众举报乱捕滥猎滥食、乱挖滥采、非法交易野生动植物等违法犯罪线索,提高执法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州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工管理的野生动植物保护领域的举报奖励。
第三条 公民有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野生动植物,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定义的野生动植物。
第二章奖励办法
第五条 奖励对象。
1.发现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实名并及时向小金县林业和草原局举报的,经核实确认举报如实准确的公民;
2.办案机关事先掌握违法犯罪线索的、负有管理职责和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的,不在奖励范围。
第六条 举报形式。
1.举报人可以采用当面、手机通话、发送短信方式进行举报。举报时举报人应自报本人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提供的线索要尽量详细,包含涉及野生动植物违法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过程等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绰号)、住址、通讯方式、主要体貌特征、活动路线、藏匿地点及是否持有枪支、管制刀具情况等;
2.举报电话:小金县林业和草原局0837-2781061。
第七条 举报奖励条件。
举报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线索,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1.发生在本县范围内的野生动植物违法犯罪线索或者举报涉及跨州、跨省野生动植物违法犯罪线索;
2.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
3.举报内容未被执法部门掌握,或者虽已掌握,但是举报人反映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在案件侦破、追究违法犯罪嫌疑人责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4.举报内容须经查证属实,并据此破获涉野生动植物违法犯罪案件。
第八条 奖励方式。
举报人举报的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1.对查实的重大刑事案件第一线索举报人,奖励2000元;
2.对查实的一般刑事案件第一线索举报人,奖励1000元;
3.对查实的行政案件第一线索举报人,依据案件性质、社会影响、举报材料价值和裁判结果等因素奖励200元至800元;
4.对其他应予奖励的保护举报情形可酌情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
第九条 不予奖励情形。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真实客观,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1.无法核实举报人证实其真实身份的;
2.举报内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实依据的;
3.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和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案件无关的;
4.执法部门已经发现或正在查处的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案件。
第十条 奖励原则。
1.举报同一违法行为只能获得一次奖励;
2.同一案件由多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多人举报但是举报内容有重大区别,对于案件查处确有不同帮助的,酌情分别给予奖励;
3.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奖励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同一举报人在多地多部门举报同一违法犯罪线索的,不重复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核实。
1.接报单位应当做好登记工作,根据保护举报情况,及时到现场开展调查核实,填写核实报告单和奖励申请表,报小金县林业和草原局审核。
2.审核后符合奖励条件的,在现场核实工作结束或案件结案后,由接报单位通知举报人,告知核实结果和奖励情况,并告知举报人提供身份证件,填写领取奖励回执单。未接到奖励告知的,即为举报线索未获采用,不予奖励。
第十二条 奖励兑现。
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后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三条 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恶意谎报或向举报受理单位或被举报人索要财物,严重扰乱举报奖励工作的,一经查实,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办案机关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因工作失误或故意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野生动植物保护举报奖励资金在野生动植物保护专项资金中列支,当年度未安排野生动植物保护专项资金的,由小金县林业和草原局在年终将奖励汇总,向县人民政府申请经费进行奖励。
第十六条 发放举报奖励情况应当接受县级人民政府和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小金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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