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府办规〔2024〕1号
小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小金县户外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相关部门:
经十三届县委第119次常委会议、十五届县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小金县户外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职能职责抓好贯彻落实。
小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25日
小金县户外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小金县户外活动的指导和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内登山管理办法》《全民健身条例》《四川省全民健身条例》《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户外运动项目赛事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危险性山地户外运动赛事管理的通知》《四川省体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四川省体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阿坝州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等相关规定,结合小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户外活动指所有在自然环境中进行的以健身活动、休闲娱乐为目的的大众化户外活动和户外赛事。主要包括徒步、登山、攀冰、攀岩、滑雪、溯溪、定向、自行车、游泳、漂流、穿越、露营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小金县辖区内组织的各类户外活动,适用于小金县辖区内组织各种户外活动的协会、俱乐部、体育企业及旅行社团的指导和管理及参与统一组织的户外活动者,同样适用于无组织的个人行为。
第四条 在小金县开展户外活动的协会、俱乐部、体育企业及旅行社团应为小金籍户外活动组织,域外户外活动组织到小金开展户外活动,应与小金籍户外活动组织开展安全合作。
第二章 户外活动的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其他高危险性户外活动,参照《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条 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活动的行政许可和日常管理报备,须经省、州体育行政部门报批的除外;四姑娘山管理局户外活动中心、乡(镇)人民政府、小金县登山户外运动协会协助县体育行政部门做好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 户外活动组织者在四姑娘山景区进行户外运动或相关活动,应当在四姑娘山管理局户外活动中心备案;在四姑娘山景区以外进行户外运动或相关活动,活动已由上级体育主管部门许可的应当在活动所地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活动需要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向县户外活动管理中心提交申请许可材料,县户外活动管理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要做好解释工作,准予许可的持县户外活动管理中心许可书到活动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在没有取得相关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严禁组织开展户外活动。
第八条 组织户外活动及相关户外赛事活动的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户外活动由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发起。
1.户外活动组织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攀登装备、露营装备、应急救援装备、持证人员等;
2.户外活动组织成立后应购买单位组织活动责任险;应为组织从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应为参加户外活动者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
(二)活动发起单位应具有或者聘请年龄在18岁以上-60岁以下,获得户外运动从业证书人员。
1.组织户外活动时,根据活动规模,山峰难度等必须按行政许可部门审批文件配备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专业户外运动从业人员和救护员;
2.3500米及以上开放山峰登山活动到州体育行政部门报批,到山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报备,了解活动存在的风险、气象等信息,未经报备擅自开展活动所产生的风险自负。户外徒步活动到县户外活动管理中心报批后,到活动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备,活动组织人员要按规定规范开展活动;
3.组织攀冰、攀岩、滑雪、滑翔伞等高危险性户外活动,组织者需具有或聘请持有省级及以上单项运动协会认可的资质证书,按照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审核程序和标准执行。
(三)参加户外活动的团队所有成员在报备时应提供二级乙等以上医院出具的三个月内体检报告及本人作出的书面无影响高海拔地区活动的疾病及隐疾、无严重的障碍性疾患的承诺书。
(四)户外赛事活动根据组织规模、地形等,必须配备符合要求的救护车、救援车、通信车、联络员、专业救援队等保障救援设备和人员,做到统一调配、保障有效。
第九条组织户外赛事活动实行许可备案登记制,须具备5年以上从事户外赛事活动经验。
(一)本地区内所有户外赛事活动,活动组织者应当在活动实施前90天向四姑娘山管理局户外活动中心或县户外活动管理中心申请许可登记,并向省、州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全国性、国际性户外赛事活动,在四姑娘山管理局户外活动中心或县户外活动管理中心报批备案后,须经省、州体育行政部门许可;国际性大型户外活动,除以上程序外,还需向国家体育总局申请许可;
(三)四姑娘山管理局户外活动中心、县户外活动管理中心、小金县登山户外运动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接受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依法开展户外活动,普及户外知识,提供救援人员专业培训和救援服务。维护户外运动组织和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发挥行业指导、协调服务等作用;
(四)户外赛事活动中如有需其他主管部门核准的事项,活动发起组织持体育行政部门审核下发的户外活动批复到其他主管部门(公安、应急、环保、交通、各级保护区等部门)办理核准手续;
(五)户外赛事活动结束后,活动组织者应以书面形式向备案单位和县户外活动管理中心报告活动开展情况。
第十条 申请举行登山户外活动需要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
(二)登山户外运动发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三)团队所有成员名单及简历;
(四)登山户外运动从业证书;
(五) 登山户外运动计划书,包含具体活动内容、线路图、活动地、应急电话、天气气象等;
(六)登山装备清单;
(七)参加登山户外运动人员的保险证明、协议;
(八)填报风险告知书;
(九)其他需要的资料。
第三章 户外活动区域管理
第十一条 户外活动线路确定应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确定的户外线路要进行可行性论证,建设营地、停车场、标定安全隐患点、路标、安全警示牌等,所有安全措施达到行业标准后,方能对外宣传开展活动。凡是路线途经小金县域的,应向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报批(须经省、州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报批的除外)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备。
第十二条 在达到开放要求,对外开放的户外活动区域开展户外活动,乡(镇)人民政府等属地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生态承载量,控制人流量。
第十三条 开放的户外活动区域所在乡(镇)应建立本地户外管理或从业机构,完善机构管理制度,负责协调、处理辖区户外工作。组织辖区从业人员参加各类培训,提升从业人员户外技能、安全救援和服务水平,做到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 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县人民政府安排统筹、有序开发县域内的户外运动资源,定期开展资源普查,做好户外运动区域安全、有序开放。
第十五条 严禁在未进行可行性论证,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的未开发开放区域和国家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开展户外活动,擅自进入禁止区域开展活动引发人员伤亡等事故,责任自负,并由县户外活动管理中心联合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依规处罚。
第十六条 活动组织者更改原审批活动路线,须按照户外活动线路确定的新路线重新报批。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春雪融化、森林草原防灭火、线路提升改造等情况,可以暂时关闭已开放线路,待安全等相关因素排除后开放。
第十八条 户外活动线路的设置,应自觉遵守环境保护、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当地民俗宗教习惯。
第四章 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 户外活动组织应落实“安全第一”和“谁组织、谁负责”的安全责任制。
(一)设立安全责任人、安全检查员,防范和保障户外活动安全;
(二)户外活动组织者必须依据活动情况,制定安全管理细则,并负责对参加活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三)户外活动组织者必须对活动安全进行评估,列出户外活动必要的安全装备清单,并做好行前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 在户外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的,现场的专业户外运动从业人员或领队应及时进行现场处理。需要救援的立即向县户外活动管理中心及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救援应按照应急预案确定的救援单位及医疗机构,进行联合施救。未经批准的个人或团队也应及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户外活动中发生意外,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积极组织救援,活动组织者要全力配合。救援组织事后有权向受援者进行追偿,救援费用结合国内行业标准按时长、救援难度等收取。
第二十二条 户外活动中发生意外,救援组织事后向县户外活动中心书面提交事故原因分析、处置报告。
第二十三条 户外活动中发生意外,组织者及个人未经新闻媒体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发布相关消息及影像资料,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追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由县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整改或有违法所得的,移送县综合执法部门或公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山地户外活动的;
(二)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山地户外活动项目的;
(三)山地户外活动经营者违反行业组织管理的;
(四)县户外活动管理中心进行监督检查,户外活动经营者不配合的。
第二十五条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移送公安部门或相关行政职能部门予以处罚:
(一)捕杀或损毁野生动物、植物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采集动物、植物、矿物标本或其它自然标本的;
(三)未及时清理活动中产生各类垃圾的;
(四)违反规定燃放明火、烟花和危险爆炸物的;
(五)利用户外活动从事宣扬封建迷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及损害公民身心健康行为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港、澳、台人员参加我县山地户外运动,按国家体育总局及外事相关规定及本地区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外国人参加县域内登山活动,按照《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参加其他山地户外活动的,参照相关行业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组织攀冰、攀岩、滑雪等列入国家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的活动,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经营许可手续,依法实施责任保险制。
第二十九条 其他未尽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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